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426號
TNDM,105,訴,426,2017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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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安樺
選任辯護人 林憲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3月2日第一
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26號),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 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薛安樺於收受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26號第一 審判決後,於民國106年3月17日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惟上 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僅載明「容後另狀補呈」之語, 此有該上訴狀1份在卷可稽,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6年6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開裁定正本並於106年6月6 日合法送達,有上開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 稽,是上訴人之補正期間已於106年6月13日屆滿,惟其迄未 補提上訴理由,顯已逾期,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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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