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字,99年度,93號
CPEV,99,竹東小,93,2010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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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東小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崇浩 民國80年.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夏德宇
      徐瑞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俊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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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