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更字第1號
原 告 亞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敏
訴訟代理人 陳端輝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錦焄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於民
國99年11月18日追加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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