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再小字,99年度,1號
CPEV,99,竹北再小,1,2010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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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范揚鎮
再審被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4年度
竹北小字第10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應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 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 於民國99年11月4日通知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 於同年月8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再審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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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