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勝泰
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柏毅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林盛煌律師
李育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丕燕
(現羈押於福建金門看守所)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辛銀珍律師
上列被告三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何勝泰、吳柏毅、許丕燕等三人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何勝泰、吳柏毅、許丕燕等三人前經檢 察官起訴認上開被告等三人係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 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且被告何勝泰另涉犯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 力之土造槍枝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許丕 燕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等 案件,並經原審就被告何勝泰、吳柏毅、許丕燕等三人所犯 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案件,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四月 、十五年二月、十五年三月;另就被告何勝泰所犯前揭未經 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月,就所犯上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十九年;另就被告許丕燕所運輸第二 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三年七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十八年 等各在案。嗣被告等三人不服原判決就其所犯上開各罪均提 起上訴,前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99年8月11日訊問被告三 人後,認被告何勝泰、吳柏毅、許丕燕等三人,自大陸地區 福建省廈門市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至
金門水頭碼頭之運輸方式,欲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進入金門地區,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三人經常 來往進出大陸地區,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所規定之情形,即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 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 行,均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9年8月11日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
二、本案因被告等三人提起上訴,除被告何勝泰部份仍待進行準 備調查程序外,其餘被告吳柏毅、許丕燕二人準備調查程序 業已完竣,將進行定期審理,雖上開被告三人第一次羈押期 間均即將屆滿,然本院訊問被告三人後,仍認被告三人均犯 罪嫌疑重大,前開被告三人羈押之原因與理由均依然存在, 故認被告三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99年11月 11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周秀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