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兼 被 告 張章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英寬、謝康金線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870元(57.774
平方公尺×5,000元=288,87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