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99年度,502號
SDEV,99,沙補,502,201011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502號
原   告 謹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謹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