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小字第371號原 告 林菁菁訴訟代理人 謝豐旭被 告 蔡憲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租賃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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