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九號
原 告 台糖公司高雄營運處 高雄市○○區○○路一一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辰○○
庚○○
被 告 丑○
被 告 寅○
被 告 壬○○
被 告 癸○○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卯○○○
訴訟代理人 子○○
辛○○
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查報本件請求被告交還之土地地號究為四四之一五四或是四四之三四地號,原告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訴之聲明更正狀是否誤載為四四之三四地號土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莉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