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王信雄
上 訴 人 普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劉芳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雅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3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
段60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