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9年度,2734號
PCEV,99,板小,2734,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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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板小字第273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古兆柱
複 代理人 周信行
被   告 余佳萍即高寶貝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余佳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寶貝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0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 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 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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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