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9年度,1980號
PCEV,99,板小,1980,201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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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板小字第198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原名庚.
        丁○○原名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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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