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因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四號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零柒佰貳
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叁佰陸拾伍元,上訴人僅繳納壹仟肆佰
壹拾玖元,尚須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B 法 官 陳建中
~B 法 官 曾吉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