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聲字,99年度,131號
TPAA,99,裁聲,131,201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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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郭麗平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提起
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 101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 ,提起上訴,並以上開上訴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板橋分會審查為無資力而准予法律扶助,乃提出 審查表為證,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上開上訴案,經法扶 板橋分會審查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 法律扶助(扶助種類:訴訟代理及辯護),有聲請人所提法 扶板橋分會民國(下同)99年7月16日審查表影本可稽。另 聲請人就與本案相關之刑事訴訟二審案件,亦經法扶屏東分 會於98年6月3日審查認定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 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扶助種類:法律文件撰擬),亦有法 扶屏東分會99年9月9日屏法扶瑞字第990329號函及所附資力 審查詢問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在卷 可稽。堪認本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首開說明, 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金 本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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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