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林家正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
智易字第1 號,中華民國99年8 月9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211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明知係侵害 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意圖散布而持有,累犯,處有期徒 刑1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電影視聽光碟片均沒收,認 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 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所引用證人邱旭偉之證詞,經證人邱 旭偉比對原判決後,認為原審筆錄有記載錯誤之情形,請求 再次傳喚邱旭偉。又請求傳喚證人許裕昌及案發現場及警局 內之目擊證人。並請求比對第一現場二大箱光碟片照片與警 局檢送之證物照片之數量,可證明被告於警局所製作之筆錄 ,係警方利用被告對於法規不甚了解所引導製作。綜合上開 證據可證明光碟並非被告所有,請求法院查明並為被告無罪 之判決等語云云。
三、經查:證人許鈺昌於本院審理時,就案發之經過及查扣後於 警局製作筆錄之情形陳稱:「被告問:片子為什麼會在我車 上?證人答:那時候我們在桃園夜市裡面,後面就有人把車 開走,然後開回來後,我們開車去逛,就被警察攔下查獲片 子。」「被告問:我們在派出所的時候,是不是警察要我承 認片子是我的?證人當時是否在我旁邊?證人答:當時我有 在現場,警察在盤點片子的時候,警察有先拿一點片子走, 然後跟被告說罰點錢就沒有事,要被告承認片子是被告的。 那時候,警察就叫我先走了,作筆錄的時候,我不在現場。 」「檢察官問:你那時怎麼會跟被告在一起?什麼關係?證 人答:我和他是朋友,去夜市逛逛吃東西,吃東西的時候, 車子被借走,然後我們開的時候被警察臨檢。」「檢察官問 :你們是一起開車去的嗎?證人答:我坐他的車。」「檢察 官:問車子後面的東西怎麼來的?證人答:我不知道,車子 開出去再開回來。」「檢察官問:你坐車子到夜市?證人答 :不是,一開始我們到夜市碰面,然後才坐他的車子走的。
」「檢察官問:那你怎麼知道他的車子被借?證人答:吃飯 的過程當中,有人來向被告借車。」「檢察官問:你說剛到 派出所之後,警察就拿出光碟片來?證人答:有。」「檢察 官問:你聽到警察怎麼說?證人答:他說這麼多東西,拿一 點出來,頂多罰一點錢而已,不會怎麼樣。」「審判長問: 警察攔檢查到車上有仿冒光碟片時,車上有幾個人?證人 答:只有我跟被告二個人。」「審判長問:從夜市開車出來 時,車上有幾個人?證人答:只有我跟被告二個人。」「審 判長問:證人剛才所說向被告借車的人是誰?證人答:本名 我不知道,綽號是阿病。」「審判長問:是誰把仿冒的光碟 片放在車上?證人答:不知道。」「審判長問:證人那天為 什麼會去夜市?證人答:大家約好去吃飯。」「審判長問: 那天約好要去吃飯的時候,是約幾個人?證人答:三到四個 人,是朋友。」「審判長問:是哪些人?是哪些姓名?證人 答:我跟被告,還有狗狗,還有狗狗的一個朋友,我不知道 他是誰。」「審判長問:你們吃飯途中有沒有人先離開?證 人答:有,狗狗跟他的朋友,去對面的遊樂場玩遊戲。」( 參本院卷99年10月28日審判程序筆錄),觀諸上開證人許鈺 昌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核與被告於原審準備及審判程序之 陳述有極大之差異,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陳稱:案發當天晚 上8 、9 點,伊到桃園夜市找朋友,伊請朋友邱秉偉幫忙停 車,邱秉偉將車停好後,過來找伊,再回到車上時,就看到 車後座有片子,伊就問片子何來,邱秉偉說這是黃聖峰放的 等語(參原審卷第21頁),又被告於原審審判程序陳稱:案 發當日伊與邱秉偉、許鈺昌一起去夜市,至夜市後伊先行下 車,並要邱將車停至旁邊,伊便至旁邊找人聊天,離開時, 伊請邱將車開過來,之後車子換伊開,許鈺昌坐在伊之旁邊 ,邱將車還給伊之後邱就離開了,當時伊並未發現後座有光 碟片等語(參原審卷第146 頁),比較被告於原審及證人許 鈺昌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兩者就開車至夜市時車上之人數 、是否包含證人許鈺昌、邱秉偉究係為停車或借車而將被告 之車輛駛離、其等至夜市之目的、被告於夜市是否有與黃聖 峰碰面等等,兩者之陳述有極大之差異。縱僅就被告於原審 準備及審判程序所陳述之內容比較,亦可發現被告對於其轎 車後座是否有放置盜版光碟乙情,其陳述亦前後不一,故證 人許鈺昌於本院審判程序之證述,實不足以證實被告於原審 準備及審判程序陳述之內容屬實。上訴意旨另主張原判決所 引用證人邱旭偉之證詞,經證人邱旭偉比對原判決後,認為 原審筆錄有記載錯誤之情形。惟查本院於審判程序時再度傳 喚證人邱旭偉,然邱旭偉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況原判決對
證人邱旭偉於原審證述之引用(參原判決第5頁),其所呈 現之內容與原審筆錄記載之內容並無不同(參原審卷第138 至140 頁),上訴意旨空言主張原判決所引之內容有所違誤 ,顯不足採。又被告上訴意旨另主張,應就第一現場二大箱 光碟片照片與警局檢送之證物照片之數量做比對,惟查,查 獲及製作本案警詢筆錄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警員黃 爐慶、鍾國楨與被告並無宿怨存在(參原審卷第102、136頁 ),且原判決於理由中,亦已就為何不採信被告陳稱係警方 要其承認之部分做說明,被告上訴意旨仍執此主張其警詢筆 錄係由警方引導所製作,顯無理由。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抗 辯,實無礙於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意圖 散布而持有事實之認定。況被告經警查獲置於其車後之盜版 光碟逾300片,經告訴人合法提起告訴之盜版光碟計影片18 部,共175片,數量之多,顯見被告並非持有而供自己觀賞 ,被告猶執前詞,提起上訴,並無理由,原審認事用法,核 無違誤,自應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雪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祐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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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片 名 │ 數 量 │編號│ 片 名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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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怪獸大戰外星人 │ 9片 │ 10 │ X戰警:金剛狼 │ 30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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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天方夜譯 │ 6片 │ 11 │ 玩命關頭4 │ 25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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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雷霆戰狗 │ 4片 │ 12 │ 班傑名的奇幻旅程 │ 10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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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崖上的波妞 │ 10片 │ 13 │ 赤壁之決戰天下 │ 6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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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沒問題先生 │ 12片 │ 14 │ 淫幕初體驗 │ 3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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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當地球停止轉動 │ 3片 │ 15 │ 新娘大作戰 │ 8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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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七龍珠 │ 7片 │ 16 │ 新宿事件 │ 16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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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馬利與我 │ 6片 │ 17 │ 移動世界 │ 10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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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澳大利亞 │ 4片 │ 18 │ 生靈勿近 │ 6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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