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214號
原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塘城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
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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