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24號
原 告 蔡宜娟
原 告 蔡秋明
前列二人共同
兼代理人 林采灼
被 告 洪淑芬
兼代理人 邱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兼代理人 林采灼
被告兼代理人 邱嘉宏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等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元正。
給付方式:被告先給付壹拾捌萬肆仟叁佰陸拾元 (由原告自
其中分配之壹佰萬元支票中給付),餘額自100年元月起按月
於每月之15日給付肆仟陸佰元至清償完畢,如一期不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告兼代理人 林采灼
被告兼代理人 邱嘉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