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23號
原 告 陳薌如
原 告 陳阿寶
原 告 何季澄
前列三人共同
兼代理人 陳周碧月
被 告 洪淑芬
兼代理人 邱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兼代理人 陳周碧月
被告兼代理人 邱嘉宏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等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元正。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交付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支票號碼
FD086912號,發票日99年11月16日,面額壹佰萬元正支票乙
張交付原告收受,由原告自其中分配受給付壹拾捌萬肆仟叁
佰陸拾元,餘額被告願自民國100年元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5
日給付肆仟陸佰壹拾元至清償完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二、原告於就前項壹佰萬元支票定其餘款項,依附件明細表以該
支票金額分配其他會員林采灼等三人、許富美等二人、陳幼
、楊炳榮、郭淑香、鄭力夫、石賜珍、蔡春戀、王表人。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告兼代理人 陳周碧月
被告兼代理人 邱嘉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