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附民移調字,99年度,23號
CHEV,99,彰附民移調,23,201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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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23號
原   告 陳薌如
原   告 陳阿寶
原   告 何季澄
前列三人共同
兼代理人  陳周碧月
被   告 洪淑芬
兼代理人  邱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兼代理人 陳周碧月
  被告兼代理人 邱嘉宏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等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元正。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交付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支票號碼
  FD086912號,發票日99年11月16日,面額壹佰萬元正支票乙
  張交付原告收受,由原告自其中分配受給付壹拾捌萬肆仟叁
  佰陸拾元,餘額被告願自民國100年元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5
  日給付肆仟陸佰壹拾元至清償完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二、原告於就前項壹佰萬元支票定其餘款項,依附件明細表以該
  支票金額分配其他會員林采灼等三人、許富美等二人、陳幼
  、楊炳榮郭淑香鄭力夫石賜珍蔡春戀王表人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告兼代理人 陳周碧月
           被告兼代理人 邱嘉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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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