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23號
原 告 石賜珍
代 理 人 謝麗雲
被 告 洪淑芬
兼代理人 邱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1月1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代理人 謝麗雲
被告兼代理人 邱嘉宏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叁拾肆萬元正。
給付方式:被告先給付肆萬柒仟肆佰玖拾元 (由原告自其中
分配之壹佰萬元支票中給付),餘額自民國100年元月起,按
月於每月之15日給付壹仟壹佰玖拾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
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代理人 謝麗雲
被告兼代理人 邱嘉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