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22號
原 告 鄭力夫
被 告 洪淑芬
兼代理人 邱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1月1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鄭力夫
被告兼代理人 邱嘉宏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萬元正。
給付方式:被告先給付伍萬伍仟捌佰柒拾元 (由原告自其中
分配之壹佰萬元支票中給付),餘額願自100年元月起,按月
於每月之15日給付壹仟肆佰元至清償完畢,如一期不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鄭力夫
被告兼代理人 邱嘉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