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99年度,491號
CHEV,99,彰小,491,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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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491號
原   告 漢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啟瑞
訴訟代理人 王申壬
被   告 黃文欽(即錦發浪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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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