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99年度,402號
CHEV,99,彰小,402,2010112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40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訴訟代理人 江界立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被   告 陳妤蒨(原姓名:陳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4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