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113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0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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