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賓馳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清安彈簧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
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438,4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11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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