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99年度,961號
SLEV,99,士簡調,961,2010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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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倡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商品製作合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 間商品製作合約條款第5 條明文合意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訴訟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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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倡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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