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219號
原 告 天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終止兩造間計程車租賃契約後提起本件訴訟,因 系爭計程車租賃契約書第24條明文合意由甲方(即原告)所 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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