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士簡字第1032號
原 告 陳和夫
被 告 方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
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
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文育
法院書記官 張毓絹
通 譯 洪綺珊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6張(下稱:系爭16張 本票),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經該法 院以98年度司票字第866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系爭16張 本票發票人欄以原告名義簽章部分,並非真正,為保原告權 益,自有訴請確認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必要等語。三、法律關係之存在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 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即得依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本件被告就其持 有系爭16張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原告則否認系爭16 張本票債權存在,顯然兩造就系爭16張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 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 之危險,參諸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 危險,於法有據,合先敘明。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同條第 3項前段復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者,準用上開第一項之規定。經查,本件原告主張 系爭16張本票並非伊所簽發之事實,業於民國99年10月27日 在被告營業所由其受僱人合法受領通知,有送達證書1 件在 卷足憑,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任何書狀
爭執,參諸上開條文規定,應視同被告自認;且經本院以肉 眼勘驗原告庭呈之親簽契約文件影本三份,該契約影本上之 簽名筆跡,確實與系爭16張本票上發票人欄「陳和夫」簽名 之運筆轉折、氣韻神態迥然有異,因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其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之系爭 16張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45,253 元
附表:(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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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共同發票人│ 票面金額 │ 發 票 │ 到 期 日 │受 款 人│
│ │(票據號碼)│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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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和夫 │ 8萬元 │99年2月26 │未記載 │未記載 │
│ │林清鄰 │ │日 │ │ │
│ │林健禾 │ │ │ │ │
│ │683352 │ │ │ │ │
├──┼─────┼─────┼─────┼─────┼────┤
│ 2 │陳和夫 │ 20萬元 │99年3月11 │未記載 │未記載 │
│ │林清鄰 │ │日 │ │ │
│ │林健禾 │ │ │ │ │
│ │683353 │ │ │ │ │
├──┼─────┼─────┼─────┼─────┼────┤
│ 3 │陳和夫 │ 9萬元 │99年2月27 │未記載 │未記載 │
│ │林清鄰 │ │日 │ │ │
│ │林健禾 │ │ │ │ │
│ │683354 │ │ │ │ │
├──┼─────┼─────┼─────┼─────┼────┤
│ 4 │陳和夫 │ 53萬元 │99年3月8日│未記載 │未記載 │
│ │林清鄰 │ │ │ │ │
│ │林健禾 │ │ │ │ │
│ │683355 │ │ │ │ │
├──┼─────┼─────┼─────┼─────┼────┤
│ 5 │陳和夫 │ 40萬元 │99年3月4日│未記載 │未記載 │
│ │林清鄰 │ │ │ │ │
│ │林健禾 │ │ │ │ │
│ │683356 │ │ │ │ │
├──┼─────┼─────┼─────┼─────┼────┤
│ 6 │陳和夫 │ 25萬元 │99年3月13 │未記載 │未記載 │
│ │林清鄰 │ │日 │ │ │
│ │林健禾 │ │ │ │ │
│ │683357 │ │ │ │ │
├──┼─────┼─────┼─────┼─────┼────┤
│ 7 │陳和夫 │ 25萬元 │99年3月13 │未記載 │未記載 │
│ │林清鄰 │ │日 │ │ │
│ │林健禾 │ │ │ │ │
│ │683358 │ │ │ │ │
├──┼─────┼─────┼─────┼─────┼────┤
│ 8 │陳和夫 │ 40萬元 │99年3月15 │未記載 │未記載 │
│ │林清鄰 │ │日 │ │ │
│ │林健禾 │ │ │ │ │
│ │683359 │ │ │ │ │
├──┼─────┼─────┼─────┼─────┼────┤
│ 9 │陳和夫 │ 48萬元 │99年3月16 │未記載 │未記載 │
│ │林清鄰 │ │日 │ │ │
│ │林健禾 │ │ │ │ │
│ │68336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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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陳和夫 │ 20萬元 │99年3月22 │未記載 │未記載 │
│ │林清鄰 │ │日 │ │ │
│ │林健禾 │ │ │ │ │
│ │68336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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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陳和夫 │ 15萬元 │99年3月25 │未記載 │未記載 │
│ │林清鄰 │ │日 │ │ │
│ │林健禾 │ │ │ │ │
│ │68336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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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陳和夫 │ 30萬元 │99年3月27 │未記載 │未記載 │
│ │林清鄰 │ │日 │ │ │
│ │林健禾 │ │ │ │ │
│ │683363 │ │ │ │ │
├──┼─────┼─────┼─────┼─────┼────┤
│ 13 │陳和夫 │ 30萬元 │99年3月27 │未記載 │未記載 │
│ │林清鄰 │ │日 │ │ │
│ │林健禾 │ │ │ │ │
│ │683364 │ │ │ │ │
├──┼─────┼─────┼─────┼─────┼────┤
│ 14 │陳和夫 │ 12萬元 │99年4月30 │未記載 │未記載 │
│ │林清鄰 │ │日 │ │ │
│ │林健禾 │ │ │ │ │
│ │68336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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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陳和夫 │ 42萬元 │99年3月14 │未記載 │未記載 │
│ │林清鄰 │ │日 │ │ │
│ │林健禾 │ │ │ │ │
│ │683366 │ │ │ │ │
├──┼─────┼─────┼─────┼─────┼────┤
│ 16 │陳和夫 │ 30萬元 │99年3月16 │未記載 │未記載 │
│ │林清鄰 │ │日 │ │ │
│ │林健禾 │ │ │ │ │
│ │68336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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