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99年度,964號
SLEM,99,士簡,964,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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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文璇
被   告 張哩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7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文璇張哩蒙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盒(淨重零點貳肆貳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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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