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纋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 12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子纋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中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 4行中所載「至同年 8月15日止 」,應更正為「至同年 8月18日止」,此有台北縣政府警察 局淡水分局調查筆錄及被告犯罪時、地、物一覽表,在卷可 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 1項前段及第 3項、第 454條第 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