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九十九年度台重覆字第五九號
聲請重審人 曲季圭
隋錫廉
巴信誠
上列聲請重審人等因叛亂案件,請求冤獄賠償,對於本庭中華民
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確定決定(九十九年度台重覆字第三六
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冤獄賠償事件審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依前三條所為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查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所為之決定,屬終審決定,除有冤獄賠償法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聲請重審外,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是此所稱「聲明不服」,當包括「聲請重審」。本庭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九十九年度台重覆字第三六號重審決定,係以聲請重審人曲季圭、隋錫廉、巴信誠(下稱聲請人等)聲請重審無理由,而以決定駁回之,核屬依冤獄賠償事件審理規則第三十二條所為之決定。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聲明不服。聲請人等不服該決定,聲請重審,為法所不許,均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勤 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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