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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99年度,225號
NTEV,99,投簡,225,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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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225號
原   告 洪瑞聰
      洪碧鍬
      洪寶晴
      洪英監
兼上列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偉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汪文輝
被   告 邱通琴
參 加 人 胡菊蘭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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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