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163號
原 告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月紅
被 告 甲上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添淇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陸續向原告購買園藝貨品,然迄今尚欠 貨款新臺幣(下同)33,350元未給付等語,業據其提出對帳 明細表二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前 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3,35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