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5年度,22號
TNDM,105,交重附民,22,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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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馬聖凱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蔡佳宏
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鄭猷耀律師
      謝凱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9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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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