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862號
原 告 穎岱國際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4,074,8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原告僅繳
納500元,尚欠40,8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