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9年度,804號
CLEV,99,壢簡,804,201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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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8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被   告 黃汶慶即億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汶慶住所地係於基隆市○○區○○里○○路48巷 44號,有被告黃汶慶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綜觀原告起訴 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中,均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黃汶慶之住所地之法院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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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