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9年度,1363號
SJEV,99,重簡,1363,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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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重簡字第1363號
原   告  左國麒
兼訴訟代理人 左永泰
原   告  左秀蘭
原   告  左自立
被   告  李美珠
被   告  邵聰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美珠於民國84年10月24日,邀同被告 邵聰喜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之母親左柯玉霞借款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並約定於同年11月15日清償。詎被告李 美珠未依約還款,自應就上開借款負清償責任,又被告邵聰 喜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其後左柯玉霞於98 年6月26日死亡,原告均為其繼承人,繼承其借款債權,經 原告屢次催討被告還款,仍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提出借據 1紙及本票5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繼承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1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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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