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86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王慧鈞
姚宜姈
被 告 謝慧華 原住高雄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 月27日上午9 時22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應就正卡債務負清償責任之法律上、事實上及證據上主張於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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