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94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
被 告 黎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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