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99年度,367號
FSEV,99,司鳳補,367,201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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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公園新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振麟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素娥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
  ,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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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