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64號
原 告 綠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春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見名、鳳茂交
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5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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