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99年度,359號
FSEV,99,司鳳補,359,201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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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59號
原   告 沈哲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全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額
  ,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查報系爭土地被占用之面積,並以該面積乘以系
  爭土地之公告現值,以所得之數為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規定之標準繳納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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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全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