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99年度,352號
FSEV,99,司鳳補,352,201012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52號
原   告 李芊樺
法定代理人 龔淑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沙發世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