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簡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張貴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8 月2 日自奇異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受讓相對人之一切債權,惟將債權讓與通知書 寄送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遭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 回郵件,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退件 信封及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又相對人現籍設於高雄市大樹 區戶政事務所,有戶籍謄本1 件附卷可稽,惟其實無可能居 住於該處,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足徵聲請人不知相對人 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準此,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 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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