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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小調字,99年度,311號
FSEV,99,司鳳小調,311,2010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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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陽光巴里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博宏
  代 理 人 許來得
  相 對 人 黃崧溢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311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6 日下午4 時16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2樓調解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曾秀鳳
  調解 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許來得 到
相對人    黃崧溢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仟貳佰玖拾元正,給
  付方式:共分二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給付壹仟壹佰肆拾伍元,第二期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給付
  壹仟壹佰肆拾伍元,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
  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許來得
           相 對 人  黃崧溢
           調解 委員  高重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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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