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9年度,1870號
KSEV,99,雄補,1870,201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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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870號
原   告 吉立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涵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士多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10 元,應繳裁
   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3,8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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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立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