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870號
原 告 吉立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涵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士多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10 元,應繳裁
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3,8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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