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78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常友、蔡郁萱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王常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112,092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2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0 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