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9年度,1710號
KSEV,99,雄補,1710,201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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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710號
原   告 朱忠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家麟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0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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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