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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9年度,1703號
KSEV,99,雄補,1703,201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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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703號
原   告 華爾滋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信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榮森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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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