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9年度,2936號
KSEV,99,雄簡,2936,201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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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93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宜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998 元,應繳裁
   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9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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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