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9年度,2017號
KSEV,99,雄簡,2017,201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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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望修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郭豪峻
      郭麗花
      郭慶良
      郭永富
      郭英勇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0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1月17日下午2 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3 日下午
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郭麗花郭慶良郭永富郭英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國課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郭豪峻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郭麗花郭慶良郭永富郭英勇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國課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郭豪峻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郭豪峻於民國93年1 月5 日邀同連帶保證人郭 國課即被繼承人向原告借款,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 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 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而借款人於95年6 月畢業,依約應 自96年7 月1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郭豪峻自99年3 月9 日起 即不為清償,迄今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而連帶保證人郭國課已於98年4 月8 日死 亡,被告郭麗花郭慶良郭永富郭英勇為其繼承人,且 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依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國 課之遺產範圍內,就該債務與郭豪峻負連帶清償之責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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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國龍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440元
合計 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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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